【文/住展雜誌】房屋發生漏水情事,勢必影響居住品質,依通常交易觀念,構成物之瑕疵。然而房屋之漏水瑕疵於修復後,是否會造成交易價格貶損呢?
房屋漏水如經修繕完畢,就不應會造成交易價格下貶。(示意圖)。 |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一件房屋漏水官司,林姓買方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向韓姓賣方購買新店的一間房子,韓稱房子經建商重新整修過,屋況良好。但林搬進去後發現房子漏水,除了要求賣方給付漏水修繕費用外,還認為他當初購屋時,如果早知道買的是「漏水屋」,交易價格應有貶損,要求賣方也應給付貶損金額十九萬七二○○元。
房屋漏水後來才發現
林向法院指出,房屋是否「曾經」因漏水進行過修繕是購屋者關切的重點,本件房屋漏水瑕疵是在買賣完成後才發現,此時房屋在買方心中之價值已低於原本雙方約定之價格,雖然買方發現漏水瑕疵後願意負責修繕,但此時原本雙方約定之價格已然高於買方在知悉真實狀況後所願意付出之價格,故交易價格應有貶損。
法院囑託一家估價師事務所就房屋之漏水瑕疵於修復後,是否造成交易價格貶損進行鑑定,這家事務所以問卷調查方式,向臺北市、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進行調查,共發出28份問卷,問卷調查結果,在買方未知悉房屋曾因漏水而維修過之前提下,認為交易價格無貶損者為最多,達百分之六十七‧九,但在買方知悉房屋曾因漏水而維修過之前提下,有百分之五○認為交易價格會有貶損,合理之交易價格貶損率為百分之二。
但法官認為這份鑑定以問卷調查之平均值判定房屋之交易價格貶損率,不符合客觀之標準,因此不予採信。
賣方不用告知修繕過
法官指出,房屋漏水瑕疵並非不能補正,且未影響標的建物之建築安全,與海砂屋、輻射屋等不可復原之情況不同,漏水如經修繕完畢仍可維持房屋原有價值,不會造成交易價格貶損。且現今房地產交易之規範與慣例,賣方僅需對房屋現況是否有漏水瑕疵進行告知,並無主動告知房屋是否「曾經」因漏水進行過修繕之義務,因此,無漏水房屋與曾因漏水進行過修繕房屋,在市場上並無價差,房屋漏水之瑕疵修復後,不會因曾有漏水狀況而貶損交易價格。
法官將買方要求賣方應給付交易貶損金額十九萬七二○○元部分駁回,但判決韓姓賣方應給付林漏水修繕費用五十九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