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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惡鄰居該怎麼辦

【文/住展雜誌】高雄有一社區大樓的住戶僅因芝麻蒜皮小事,隨意對鄰居興訟,鄰居連大聲講話也挨告,控告件數超過百件,管委會不堪其擾,決議設置惡鄰居警示牌,公告這對夫妻是「惡鄰居」,提醒住戶遠離,以免惹禍上身,創下全國首例。我們每個人都希望享有安寧舒適的生活品質,如果你住的社區有個惡鄰居,你該怎麼辦?

鄰居之間原本應該和睦相處,但幾乎每一個公寓大廈社區都會有少數的惡鄰居存在,如果惡鄰居太過份了,你可以循法律途徑解決,但高雄這個社區管委會設置惡鄰居警示牌的做法並不妥當,因為該住戶尚未經法院認定是「惡鄰居」,管委會就先公告這對夫妻是「惡鄰居」,很可能反而會有誹謗他人的問題。

碰到惡鄰居怎麼解決?面對「家有惡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有「惡鄰居條款」,可以幫住戶逃離這個夢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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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鄰條款可以制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任意放置廢棄物、私用公共空間、破壞建築物構造及飼養動物干擾鄰居等行為,或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此即為「惡鄰居條款」。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如果碰到惡鄰居,可以訴請法院判決將該住戶「強制遷離」,或是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這二者有程度上的區別,因強制遷離對住戶而言,權益影響較大,故法律規定訴請強制遷離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始得為之;而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部分,則僅規定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即可請求,不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訴請法院必要處置

法院判決有關惡鄰居的案例不少,在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方面,最有名的案子是一家公司買下台北市敦化南路某棟大樓二十樓的房屋,將房子改為神廟裝潢,並設置印度宗教神像神壇,長期提供多數不特定印度信眾及閒雜人等,自清晨至夜晚不定時前來膜拜、進行宗教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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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間印度神廟的活動,嚴重擾及大樓住戶安寧,大樓管委會於是提告,請求法院判決該公司不得在大樓建物內,聚集不特定人從事宗教活動,並不得供作宗教神廟、道場使用。

妨害住戶居住安寧

大聲播放低音喇叭,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的安寧。(圖為示意圖)。

最高法院認定,這間印度神廟確實經常有不特定之印度人士頻繁進出從事祭拜或聚會之行為,顯已達妨害其他住戶安寧及居住品質之程度;並違反大廈住戶規約:「為維護居住品質,嚴禁自設或租賃設置廟宇、神壇、宗教活動場所」的規定。判決禁止這家公司於其所有之建物內,聚集不特定或多數人從事宗教活動,並不得將建物供作宗教神廟、道場使用。

再舉另一個案例,台北市有二戶住戶分別住在樓上樓下,因故發生爭執,樓上住戶長期故意不時以拍球、跳繩、大聲播放低音喇叭,製造噪音,干擾對方的安寧,面對這種惡鄰居,樓下的住戶向法院提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並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法院判決禁止樓上住戶今後不得在其屋中為拍球、跳繩、大聲播放低音喇叭製造低頻噪音等危害其居住安寧之行為,還要賠精神慰撫金十萬元。

連署要求強制遷離

如果惡鄰居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還可以訴請法院判決將該住戶「強制遷離」。

例如桃園平鎮一棟社區大樓,有一梁姓住戶自遷入起即陸續騷擾社區其他的住戶,破壞鄰居的門扇及電鈴,並常到社區大廳櫃臺騷擾社區住戶及現場工作人員;甚至於其家中縱火,致社區其他住戶生命、財產受威脅,住戶們因長期受其騷擾無法忍受而連署要求梁姓住戶遷離社區,經台灣高等法院判准。

高雄這對社區住戶僅因芝麻蒜皮小事,隨意對鄰居興訟,這種動輒興訟的情形雖然令人不堪其擾,但打官司本來就是民眾的權利,這對住戶的行為可能仍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惡鄰條款」的要件,不過,若是濫訟、好訟,企圖以訟牟利,其他住戶仍然可以反告夫妻誣告並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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