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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賺很大?

【文/住展雜誌】內政部認為房仲收費太高,有意調降房仲收費費率,將現行「服務報酬百分之六」的上限規定,修改為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但是,內政部似乎管太多了,在自由經濟社會,房仲的服務報酬多少,應由業者與消費者雙方自行議定,只要不超過上限規定,內政部就不要干涉。

內政部在民國八十九年間訂頒「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房仲業者或經紀人員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服務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的百分之六,這百分之六的仲介費用指的是「最高上限」,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視實際狀況,在此範圍內自行與房仲業者商議其所收取的服務費額。

買二賣四的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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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仲業有所謂「買二賣四」的不成文行規,也就是買家需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二、賣家則需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四作為仲介酬勞,這種仲介價碼已經行之多年,但因市場競爭激烈,業者的仲介費收取早就自動降價,現在一般行情為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

內政部認為房仲收費太高,顯示出官員對房仲這一行了解不夠深,房仲賺的是辛苦錢,房仲的工作時間很長,一般上班族是「朝九晚五」,上班八小時,房仲則是一大早出門,到晚上還要拜訪客戶,每天工作十多個小時,很可能跑了好幾天還找不到一個客戶,很多新進的房仲人員吃不消長時間工作、苦無業績而離職,房仲的流動性相當大,這一行的辛勞不是局外人可以想像。

房仲賺的是辛苦錢

房仲的服務報酬多少,應由業者與消費者雙方自行議定。(示意圖)

法院有個案例,屋主委託房仲公司售屋,雙方講好如果買賣成交,屋主要付一百二十萬元的仲介服務費給房仲,但成交後屋主反悔,認為房仲在簽訂仲介委託書之翌日,即覓得買主,房仲工作僅短短一天,竟能拿一百多萬元之報酬,顯然不成比例,因此不願給付仲介費,雙方打起官司。

法院最後判決屋主敗訴,應給付一百多萬元給房仲。法院指出房仲公司扮演居間人的角色,仲介委託契約為「居間契約」,於買賣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仲介公司於接受客戶委託前,平日須花費甚多人力、物力蒐集區域不動產相關資訊,以便在接受委託後,得以手上掌握之潛在買方迅速配對,加快交易之成立,不能因為房仲公司在一天內找到買家,就指其獲得高達一百多萬元之報酬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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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就要蒐集資訊

法院的判決打破一般人以為房仲收費太高的迷思,房仲的服務報酬多少,應由業者與消費者雙方自行議定,雙方跟著契約走,買賣成交後,房仲就可以請求服務報酬,不能因為房仲公司在一天內找到買家,就指其獲得報酬與工作時間不成比例。大家只看到房仲一天就賺一百多萬,卻忽略了「仲介公司平日須花費甚多人力、物力蒐集區域不動產相關資訊」。

其實,內政部想要調降仲介的服務報酬,主要是二年前監察院的一項糾正案,監察院認為,內政部所訂的「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未能考量仲介的「服務報酬」與其「勞務的價值」是否相當,以及不同地區房價差異,徒增交易成本之不合理現象,要求內政部檢討改進。

政府不要多加干預

內政部為了向監察院有所交待,才研擬修正仲介報酬計收標準,並要對不動產仲介業進行服務品質大抽查,視查核結果決定是否調降房仲收費費率。但內政部做法並不妥適,因為服務品質與仲介費不能劃上等號,房仲公司的服務品質如果不好,消費者自然不會上門。

仲介報酬標準已經有百分之六的上限規定,基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買賣雙方當事人視實際狀況,在百分之六的範圍內自行與房仲業者商議其所收取的服務費額。業者只要將報酬標準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上面,讓買賣雙方事先充分瞭解,這就夠了,房仲業者服務報酬應該多少,由業者與消費者雙方自行議定,政府不應再多加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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