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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稅風暴

【文/住展雜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售屋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須以實價課稅。過去房屋交易因無可稽核的實價資訊,因此民眾都用政府公告的評定現值申報,但最近很多習慣採用公告現值報稅的售屋民眾,陸續收到補稅通知單,原來國稅局透過多種方式,如實價登錄、銀行資料、預售屋買賣契約等積極查稅,造成近期補稅案例頻傳。

不動產交易所得應以「實價課稅」,雖然在所得稅法中有明文規定,不過,大多數民眾因為評定稅率所付的稅額要比實價申報低了很多,都採用公告現值報稅,已經行之有年,但實價登錄上路後,政府累積了相當多的實價登錄資料,國稅局有了這些可追溯其取得成本的資料,於是積極查稅,要求民眾出示買賣不動產的證明,按市價課稅,不接受以評定現值報繳售屋利得,搞得民怨四起。

售屋應按市價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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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質疑,政府過去承諾實價登錄資料絕對不會用在實價課稅的用途上,難道不算數?原本預定四、五年後才要實施的實價課稅已經「提前」上路?

財政部對外的說法是,實價登錄資料不會做為查稅依據,國稅局是從買方提供契約,或要求建商出示交易資料等方式,掌握賣方的實價並據以課稅。但這種說詞很難令人相信,實價登錄的資料怎麼可能會「備而不用」。其實,稅捐機關利用實價登錄資料查稅,已經成為「不能說的秘密」。

二○○八年時,房市便開始出現國稅局加強查核房地產財產交易所得的風聲,最早是由預售交屋的新成屋開始,特別是高總價的個案,只要曾經轉手交易過,又沒有照實報稅,幾乎統統有獎的要補稅。

國稅局查稅主要在防堵房市炒風,查稅火力集中在頻繁移轉、一人多戶、高價豪宅等案件,以及出售預售屋及成屋達到一定價格以上,國稅局都會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按實價課稅。

國稅局重點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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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國稅局針對一年內買賣房屋超過六件的民眾,才會認定為專門以房地產營利,會加課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十七的營業所得稅;但近年來國稅局調降門檻,只要一年內買賣不動產超過三件,便認定是以房地產營利為目的,加課營業稅與營所稅,很多投資客因而要補稅。

國稅局透過實價登錄、預售屋買賣契約等方式積極查稅。

國稅局特別針對二年內轉手三次的成屋、預售率達到百分之三十的預售屋建案,以及預售屋換約的民眾查稅。

預售換約交易是這幾年投資客最愛的投資方式,投資客買下預售屋後,往往建案還沒完工,房價已漲了二、三成,以自備款來算,獲利已達一倍,甚至有同一預售屋在交屋前連轉二手以上,為了消弭這種投資炒短線的現象,國稅局已將鉅額預售屋之交易,列為重點查核。

建商提供換約名單

由於預售屋房子尚未過戶,因此預售換約的買賣屬於權利交易,獲利全部納入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預售屋買賣應以交易時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要求建商提供「購買後到完成過戶前」有轉讓紀錄的客戶名單,只要是位處熱門的推案、具備規模的建商個案,換約的資料都已掌握在國稅局手上,預售換約的民眾必須依規定申報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過去預售屋換約誠實報稅的人並不多,國稅局已經開罰不少個案,目前,單一申報戶最高補徵稅額約為二千萬元並處罰鍰。由於預售換約追溯期長 要想逃漏稅並不容易,換約獲利的民眾要有補稅的心理準備。

保留交易相關資料

不過,稅捐機關追查炒房投機獲利,不會傷及無辜,一般民眾單純出售自用不動產,並不是稅捐機關的查稅對象。

稅捐機關人力有限,不可能對售屋交易案件進行普查,因此,若民眾出售的是早年取得的房子,因時日已久,拿不出當年的取得成本,稅捐機關也查不到實際交易資料,民眾還是可以不用以市價申報所得稅。

國稅局查稅日急,為了預防國稅局已掌握你的售屋資料,民眾最好保留支出的發票與明細,並明列各項支出、稅費等細節,才可以扣抵方式降低稅負,不然國稅局找上門卻提不出證明,只能乖乖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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