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新北市政府配合總統馬英九「防災型都更」主張,將採簡易重建方式,推動簡易都更,以加速都更腳步。所謂「簡易都更」,是只要所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不用經「都市更新條例」冗長的法定程序,也能給予適度的容積獎勵,讓改建程序簡單,希望加速重建的腳步。
根據新北市都市更新處長王玉芬表示,新北市政府已進行修正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簡稱土管),並已列入一○三年辦理「土管」通盤檢討。
此次,簡易都更,主要是將現行「土管」規定之面積規模達一千平方米,下降到五百平方米即可申請,且將原規定容積獎勵上限百分之十五,提高到百分之二十。此舉,美其名是「防災型都更」,但不須經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審議程序;換言之,簡易都更修正後,五百平方米的小基地,即可不費吹灰之力,對外毫無貢獻,其獎勵容積即可達到百分之二十,外加百分之三十的移轉容積,以舊市區法定容積百分之三百而言,可增加容積達百分之一百五十;如此匆促草率急就章的決定,勢將嚴重破壞都市整體發展,令人無法苟同。
1「防災型都更」正解
據八月四日中央社報導,李鴻源部長表示「我們不能坐視地震發生,真的倒掉四千多棟房子。」政府應告訴民眾,「房子不得不拆,是為了你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不是為了某人的利益」;「首先政府要有籌碼,有閒置的營舍、國有地來辦都更,採『先建後拆』方式,若能蓋一千戶,就能一次安置一千戶,進行一千戶的都更。」;上述為因應地震可能帶來的嚴重而大規模的災害,政府要推動防災型都更,固值得肯定。
政府宜鼓勵並補助民眾進行「房屋健檢」。(示意圖)。 |
然而,政府尚未告知人民,那裡是地震潛藏危險地區,那裡是地質敏感地帶,目前的老舊建築的結構,可否透過補強加以提升防震能力?政府在未進行更精準套圖分析,選出優先區域之前,即恐嚇人民,顯然是不負責任的。
對照鄰近的日本,鑒於大震災頻繁的經驗,大規模地震時可能引起密集市區大量房屋倒塌、火災、海嘯或土壤液化等災害,為避免上述危險狀況發生,日本早在平成九年(1997年)即公布施行「密集市街地防災街整備促進法律」(簡稱密集市街地整備法),又於平成十三年(2001年)的都市再生規劃方案(第三次決定)決議「應針對地震時可發生大規模受害之高危險的密集市街地擬定重點整備,以期確保今後十年間最低限之安全性」。基此,為加強防災街區之整備,上揭防災街整備促進法,於平成十五年(2003年)改正施行;至於,平成二十三年(2010年)東日本發生大地震,日本政府制定「東日本發生大震災復興特別區域法(簡稱復興特區法)」(類似台灣的九二一震災暫行條例)該法有特別規定者,即可排除密集市街地整備法之適用。
日本政府對於具有高危險之密集市街地,擬定「都市計劃(防災再開發方針)」(包括防災街區整備方針、防災街區整備地區計劃、防災街區整備權利移轉等促進計畫、建築基準法接道特例等),明確指認「防災再開發促進地區」、並提出防災施策(如建議拆除、重建補助、居住安定計畫認定、公營住宅公團提供管理、房租減額、移轉費用等補助),以期促進再開發,以達到減災避災之成果。
推動防災型都更,除李鴻源部長所列的幾項成功要件(包括政府的意志力、民眾共識和財務可行及法規彈性、人民財產權、財務規劃)等複雜問題外,更重要的關鍵是,政府應如何參考日本的施行政策,進行整體規劃、參考密集市街地整備法制定專法、有效協助,方可竟功。
2 推動前應有整體規劃
過去地方政府在欠缺整體都市更新計畫的指導,任由民間業者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任意擴張或縮小範圍),導致發生「文林苑爭議事件」,學者乃有呼籲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應具備必要性與公益性,而且都市更新應回歸都市計畫,在都市更新計畫之指導下,始得進行。
同理,「防災型都更」既屬都市更新類型之一,各地方政府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條規定,擬訂都市更新計畫,再進行都市更新地區之劃定;不宜重蹈覆轍,任由相關權利人自行申請劃定。
此外,「防災型都更」雖然刻不容緩,但涉及「生命權、財產權」之兼顧,當然應速參考日本的相關施策制定專法,以資因應。
建築物如有放寬容積,均需符合相關條件。 |
3 不宜任意放寬條件
此次,新北市政府為求急功近利(可能是政治凌駕專業),擬透過修正「土管」,以達到加速推動都更,未事前妥為整體分析規劃,將嚴重影響整體都市發展,而衍生下列弊病:
(一)違反監察院糾正意旨
有關都市容積缺乏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各式獎勵容積之累加竟無上限規定,致都市計畫法基準容積率(法定容積率)制度名不符實,未能發揮成效;對於縣市政府基於各方意見提高容積率、增設各種獎勵容積等方式以滿足各方需求,各縣市政府均漠視此問題,仍持續採行各項獎勵容積政策或發展容積移轉,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不周,實有怠失,監察院於前年十一月已通過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卻反其道放寬簡易都更的門檻,顯然違反監察院糾正意旨。
(二)與中央法規明顯有悖
為推動都市老舊合法建築物機能改善執行策略,就都市計畫範圍內老舊建物鼓勵辦理重建,爰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增訂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2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又依同條後段規定,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1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2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耐震能力達現行規定之一點二五倍。
3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智慧建築設計,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且通過智慧建築等級評估銀級以上。
4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5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縣(市)政府辦理審查前項條件時,應就分級、細目、條件、容積額度及協議等事項作必要之規定(第三項從略)。
目前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尚未發布,仍應適用前揭省細則之規定,故新北市政府只能就「符合上揭五項條件」下,「就分級、細目、條件、容積額度及協議等事項作必要之規定」,而目前透露的訊息卻是下修簡易更新的面積規模,且不必符合上揭五項條件,如此施為,顯然違悖中央法規意旨。
(三)違反透水城市的理念
新北市應積極建立「四水之都」。 |
據新北市政府今年六月十九日新聞稿所示,市長朱立倫針對611水災提出,市府未來盼打造新北市成為「透水城市」,加上增加公園綠地,讓新北市成為最親水的城市。朱市長要求各局處應做深切檢討,並為即將來的颱風做好防災整備工作,以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除了防止淹水之外,應積極建立「四水之都」,提升城市的治水、清水、親水、透水四大功能。因為611水災突顯「透水」問題。當城市開發缺乏透水功能時,降雨必須以平面方式流進箱涵,若瞬間降下豪大雨,就可能造成積水,甚至淹水情形。換言之,若雨水能以透水設施直接進到土壤裡,就可以解決排水問題。
因之,未來新北市的學校設計、公共設施、公共建築,甚至是民間的開發案都必須做到透水功能,加上公園綠地增加,逐步讓新北市成為透水城市。
然而,同樣是新北市政府,一方面為「為減少極端氣候產生之暴雨洪害,故酌減住、商、工等分區之地下室開挖率,以提升建築基地保水」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草案中從嚴規定開挖率,另一方面卻又無條件放寬簡易都更的規模,而小基地的建蔽率、開挖率顯然無法降低,如此小基地,又得以免費增加容積獎勵,豈不互為矛盾?令人無法理解!
(四)造成交通負擔
依經驗法則,基地面積約一千五百平方米,且深度二十五米,才能設置坡道式平面車位,反之,多為機械車道及機械車位,其缺點如次:
1車道出入口增加:假設每個簡易都市更新臨路寬度為二十公尺,以一條一千公尺長的道路推估,會增加五十個車道出口,等於增加五十處交通的衝突點。
2增加交通負擔:簡易都更因基地狹小,只能設置機械車道且無法設置車輛停車區,當基地之車輛由主要道路進入車庫時,必須等待車庫大門打開時間,多其利用公用道路作為停等區,後方的車輛必須等候,或切換車道,前者,造成行車速度減緩,後者造成行車危險。
(五)小基地難創公益性
因基地狹小,難以符合銀級以上綠建築標準,無法符合環境保護政策;且留設人行步道、街角廣場、大面積開放空間有限,無法對外部環境作較多的貢獻,所以提供的公益性甚微,卻得免費獲得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的獎勵,其與後文林苑的一般更新案,須受到嚴格條件的檢視,顯然有違公平原則。
(六)小基地重建不值鼓勵
綜上可知,在資訊缺乏的情形下,小基地重建可能妨礙整體的都市交通與防災規劃;且未經評估各該區位是否適宜更新重建,一旦被認定為位於災害潛藏地區,豈不愛之適足以害之,造成二度傷害?因此,本文認為,小基地重建固然無法禁止,但不該貿然以容積獎勵鼓勵重建。
4 結論與建議
地方政府應積極研訂整體計畫綱要,速行通盤檢討都市計畫。 |
綜上所述,「防災型都更」縱然是當務之急,但涉及層面至為複雜,內政部應參考日本密集市街地整備法,儘速檢討相關法制、發展防震技術,並要求地方政府積極研訂整體計畫綱要,速行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全面分析經密套圖、劃定防災型都市更新地區,透過整體規劃建置防災公園、備援中心等,以因應短期內可能發生的毀滅性地震。
新北市政府擬放寬小基地作簡易都更,固然立意在預防地震型災害,但小型基地都更,不利基地透水、保水,也無綠建築設施;如此陽春的重建,或許可以在大規模災害發生時「獨善其身」,但此作為,卻無益於整體都市防災,顯然不值得放寬給予獎勵。
為使防災都更有效進行,地方政府在未發布防災都更地區之前,實在不宜冒進,放寬簡易都更條件。反之,宜鼓勵並補助民眾進行「房屋健檢」;如經鑑定應補強結構安全者,應採整建維護方式,以利整體發展。而且,整建維護的補助重點應在於補強結構,而非目前的拉皮(目前整建維護多著重在外牆拉皮,增加房屋價值,卻對防災毫無助益,建議政府對拉皮式整建不予補助);補強結構之費用,應由政府提高補助額度。
最後,籲請新北市政府,不要為政治考量,作出錯誤的決策。且容積是公共財,容積獎勵應依其貢獻度而給予,不宜齊頭式以定額給予容積獎勵。尤其是,未透過整體分析規劃,不必循都市更新審議程序,依「土管」規定即給予獎勵,將破壞都市整體發展,以「防災都更」之名,卻難收防災之效,宜再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