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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有條件 你知道「真誠磋商」是什麼嗎?

【文/住展房屋網】媒體報導,萬華西門有一處都更基地,範圍中共有40戶,其中10戶共6位所有權人不願拆遷;作為都更實施者的建設公司,近日向北市府申請代為拆除。

根據2018年修正過後的《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實施者必須「本於真誠磋商精神予以協調」,才能代為拆除;若協調不成,則必須請求地方政府代為實施,不得自行強拆。

而根據北市府相關辦法,實施者若請求市府代拆,則應該要「本於真誠磋商精神」和不願拆遷戶召開兩次以上協調會。北市府都更處表示,日前該基地都更實施者及不願拆遷戶已經召開第一次協調會,雙方初步達成權利變換相關共識,將持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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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在《都更條例》,還是在北市府辦法中,都特別強調「真誠磋商」的重要性。但是看遍《都更條例》全文,卻都沒有任何關於「真誠磋商」的明確界定。究竟在都更實務上,「真誠磋商」是什麼?

住展房屋網解釋,在台灣經歷2009年加入「兩公約」以及2010年代數起具爭議的強拆之後,2018年立法院修正了《都更條例》,才有「真誠磋商」一詞正式出現在法條中。

在「兩公約」方面,其中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1條,便強調了保障居住權的重要性。而面對住屋使用權可能受到的威脅(如騷擾、強制驅逐等),《經社文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書,更進一步表明「締約國應立即採取措施,與受影響的個人和團體進行真誠的磋商」。

不過基本上,就算搬出了國際法法條,點到之處仍止於「要讓可能受到影響的人,有一個真正磋商的機會」,「真誠磋商」的概念依然不明確。

住展房屋網企研室分析,若未訂定確切「真誠磋商」機制,可能會使執法者、受影響者難以掌握多大程度的「真誠」,算是「真的真誠」;然而,真的訂定明確機制,卻又可能使「真誠磋商」最後流於形式,讓實施者在面對爭議時,搬出「這些我都有做」的託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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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真誠磋商的「概念」,則確實有必要進一步釐清、宣導,才能讓都更執行者、相關工作者有原則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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