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羚
都市發展與土地正義間的衝突與對立,是台灣長久以來為人詬病的爭端。政府為推動土地開發計畫,強行徵收私有土地,致當地住民的財產權、居住權遭到剝奪,因而發起自救會抗爭的事件屢見不鮮。當都市計畫與人權保障產生碰撞時,公權與秩序是否凌駕於私權及自由、公共利益是否重於私人利益的價值取捨浮上檯面。
強行徵收 侵害民眾權益
全台最大的區段徵收案,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土地徵收案中,反對區段徵收的民眾所提起的撤銷訴訟,及台北捷運萬大線LG04站捷七開發案中,地主拒絕將土地由住宅區變更為捷運開發區所提起的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今年6、7月分別宣判地主勝訴,這些判決給予所有正進行徵收案的機關一個很重要的警示,政府在執行公權力時,必須更加重視適法性,都市計畫的形成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仍須受司法審查,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公益性、必要性跟比例原則。
土地乃人民一生可能擁有的最貴重財產,是人民生活的重心,蘊含豐富的文化、記憶與情感,土地正義的核心價值在強調必須確保土地的公平分配、合理利用,以及保障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而都市計畫是城市發展的重要公共政策,藉由規劃都市用地、公共建設,促進社會整體發展與公共利益,其中勢必牽涉資源和權益分配的公平性,尤其當涉及土地徵收時,土地正義及人權保障的考量不可忽視。然而政府在規劃及執行都市計畫時,若是將焦點放在發展優先而忽視人民權益,舉著公益的大旗,大筆一揮,便粗暴地掠奪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權利,無疑是政府公權力過度擴張,便宜行事的專業傲慢與怠惰,不僅侵犯個體權益,更是對公平正義價值的閹割。
徵收是最後手段
大法官釋字第732號明確揭示,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不僅是限制人民財產權,更嚴重影響居住自由,大法官更在協同意見書內提到,若公權力不受必要性、比例性原則限制,不啻形成捷運設施蓋在任何街廓,捷運局就如同取得該街廓的都市更新權,賦予國家可任意劃定徵收範圍的權限並取得開發權,導致周邊地區民眾的財產權及居住自由權利受高度不確定的風險。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0號及111年度都訴字第1號判決強調,區段徵收必須具有公益性、必要性及合於比例原則,也就是欲達到目的的公益必須顯大於徵收所造成的損害,行政機關決定徵收前,必須考量是否還有其他損害較輕微的替代方案可能性。
此外,行政法院參酌德國聯邦行政法院提出的計畫形成合法性審查,指出都市計畫所影響的公益與私益必須均衡協調,機關在進行徵收審議時,不得僅以公益、工程急迫性等空泛理由恣意徵收人民土地,而必須做嚴格、細緻的實體審查,例如土地與徵收案所欲維護公益的關聯性、土地對徵收案有何程度的不可或缺及必要、土地涉及的經濟利益規模及用地現況、取用土地所需費用及時間成本、徵收是否為土地開發目的的必要手段和侵害最小方式等,敦促行政機關針對都市計畫案做詳盡深入的調查與評估。
因此當開發案中,徵收目的與手段間欠缺比例原則及適法性時,政府打著「犧牲小我、完成大我」、「拚經濟」的泛道德訴求,實則是美化公權力霸權的口號,土地成為利益交換的籌碼,因此應接受憲法比例原則的嚴正檢驗。
都市計畫與土地正義 非零和遊戲
都市開發的浪潮勢不可擋,但民主國家在公權力執行時,更應堅守公平與正義,經濟發展與土地正義並非零和遊戲,政府在推動開發計畫時,必須更加重視徵收的必要性、公益性和比例原則的評估,以確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與私人權益的平衡。政府應該提供充分透明的信息,讓公民理解都市計畫的內容與目的,並有機會參與意見交流,唯有如此,政府的都市計畫才能獲得廣泛的支持與信任,並真正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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