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房屋網】近日有紙媒引用律師說法,提到事實上,若援引《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關於「未辦理移轉登記之土地轉售」之處罰,預售屋契約的轉手買賣,是必須接受裁罰的。然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所制定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卻規定「預售屋契約轉讓他人,賣方不得拒絕」。
前者為法律層級,後者則屬命令層級中的「法規命令」類別,後者位階較前者低,因此主管機關若有意,應該是可以按《平均地權條例》裁罰預售屋轉手買賣、並修改低位法的。然而,住展房屋網觀察,並未有人因此法受罰。
預售屋轉手買賣可能造成炒作,因此才有人討論或能以《平均地權條例》來裁罰預售屋轉手買賣,先不論此手段是否合乎民情,住展房屋網在此或許得先解釋:為什麼預售屋的轉手買賣,可能造成炒作?
事實上,房價炒作時常出現在「重複買賣」的過程中。投機客以較低的價格購入預售屋,在量少而價揚時轉手賣掉,便有了賺頭。且因為非屬成屋買賣,亦能避開被視為能抑制短線炒作的「房地合一稅」。投機客從中得利,卻造成房價虛漲的後遺症,這便是預售屋轉售帶來的炒作效果。
這也使得一直以來隱身《平均地權條例》中的第八十一條,在此風口浪尖成為話題。但為何《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有能力被引用來裁罰預售屋轉手買賣?事實上,該法條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其中預售屋買賣,便符合了第一個逗號之前的要件:一方面,它包含了「房屋」及「土地」的買賣,另一方面,其權利轉移也只會發生在成屋取得建照之後,因此若轉售預售屋,確實會觸犯此條律法。
目前中央正積極立法抑制炒作,近日實價登錄修法草案一送立院,馬上由內政委員審議通過,內容也包含了預售屋契約轉讓時的實價登錄,並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查核買賣資金流向。浮上檯面的《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也被視為有明確罰則,可挪用來抑制炒作的法條。
但在此之前,為何沒有主管機關引用此法?是這條民國六十年代就已存在的法條,已不適用於現今狀況?還是大家忘了這條規定?抑或主管機關知情,一直以來卻未作為?住展房屋網建議,無論預售屋轉售是否帶來嚴重炒房效應、有關單位是否必須以此開始對預售屋轉受進行裁罰,《平均地權條例》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間如此明顯的矛盾,勢必得先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