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因應違建氾濫問題,台北市政府自2011年訂定發布《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依照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採分期分類方式針對市內違建祭出拆除或列管等處置措施。考量該規則經多年執行後,有檢討修正的必要,台北市政府自即日起至9月7日上網預告《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規則內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使法規更為貼近實際執行的需求。本次最為重大的改革,即為解除過往台北市針對在2015年9月後領得使用執照建物的違建規範。
依據現行《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規定,屬於相對較不具公共安全疑慮、且屬於市民日常所需構造物的違建,若符合《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6條至第22條的規範與限制者,可以依實際需求設置;不過若是在2015年9月後取得使用執照者,除第9條規範以外,其餘15項違建均不適用拍照列管規範,經查報即會遭到拆除。
台北市建管處指出,因過去北市建物二次施工的行為氾濫,台北市政府因此在2017年修正《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時,針對在2015年9月1日後領得使用執照的建物,增訂除符合第9條規範的柵欄式防盜窗外,其餘15項均不適用拍照列管規範的規定。但根據建管處統計,在2016年至2020年的5年期間,使照發照日期在2015年9月1日以後、且經查報的違建量,僅占全部查報案件數的2.7%,顯示北市二次施工的情況已有所改善,另考量查報人力有限,因此市府決定調整政策,於本次修法中刪除列於《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5條中的該項規定。
另外,本次市府預告的修正草案中,尚有其他規定經過修正。首先,在第10條部分,依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抽查審核附帶決議彙編,增訂建築物陽台得以用立面垂直方式,設置未超過陽台長度四分之一的固定裝飾版之規範,但基於消防逃生及公共安全考量,若陽台開口淨高未達120公分以上、或淨寬未達75公分以上者,則不適用此項規定;另在第19條部分,因現行條文對露天空調設備訂定的1.2公尺以下高度,已與當前市面上的主流空調產品規格有所出入,因此本次修法將露天空調設備的高度規範放寬至1.7公尺。
為避免屋主在裝修屋頂既存違建時,影響民眾的居住安全與公共安全,台北市政府本次也修正《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中第25條的相關規範,明訂未來若要裝修屋頂既存違建,應先經都發局許可,才能進行,否則會被認定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實,遭列為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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