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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沒有權狀 仍可申請地價稅優惠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民眾在購買中古屋時,若買到沒有建物權狀的房屋,即便該房產符合自用住宅規範,仍有可能無法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台中市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購買一處房地,卻在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時遭駁回,後經民眾查詢,才得知因土地上的房子未辦理保存登記,除沒有建物權狀外,房屋名義上更仍屬於前屋主,導致買方無法申請地價稅優惠。

對此台中市稅務局解釋,沒有權狀的房屋買賣移轉,雖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依規定,仍需於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由雙方當事人填妥契稅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所需文件,向所在地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後,才得以變更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名義,進而申請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準備申請文件 需留意房屋完工時間

針對申請稅率優惠流程,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時,若欲適用的地上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則須提供建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成果圖(表),才能申請稅賦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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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若欲申請地價稅優惠的地上房屋,為1988年4月29日前興建完成,則無需提供上述文件,僅需填寫「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替代,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提醒,無權狀的房屋發生所有權移轉時,買賣雙方當事人務必記得要辦理申報繳納契稅,以保障個人稅務權益。

房屋沒有權狀 仍可申請地價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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