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光電設置條件出爐 排除4大類

文/王奕淳

內政部日前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新增建物強制設置太陽光電規定,未來新建或增、改建建築時,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每20平方公尺需設置1瓩光電;若建築符合四大類之一則除外。

這四大類建築包括宗教殯葬類、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受光不足的建築,以及由經濟部認定為其他特殊用途或構造的建築。內政部表示,草案共計10條,預告期為60天,期間將蒐集各界意見並視情況檢討、回應及發布,後續再由行政院決定何時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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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草案,每20平方公尺需設置1瓩光電,意味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面積至少具備50瓩的太陽光電設備,與先前研商會的提案一致。為符合法定裝置容量,光電設備不僅可以安裝在屋頂,也可以安裝在雨遮、地面等其他區域。

此外,草案中也列出了四大排除條款。首先是宗教殯葬類,建築技術規則所定的E類建築。考量其文化特殊性,強制規定設置可能會衝擊其信仰或景觀,因此不適用此規定。其次是危險物品類,I類建築。這類涉及製造、儲存或販售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場所,可能在設備安裝時對公共安全構成風險,因此排除適用。

第三類是受光條件不足的建築,這些建築的全年發電量低於標準,可依能源署指定專業機構出具的發電量模擬報告,免除設置太陽光電。各地條件不一,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市及縣、苗栗、宜蘭和花蓮等地,若全年發電量未達543度,將不適用此規定;台東地區則以579度為限,其他縣市以625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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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類是針對特殊用途、構造或其他無法歸責的因素,若無法設置太陽光電,可由經濟部認定「確有困難」以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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