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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位也要繳房屋稅 這「3情形」可免徵

文/陳曼羚

不少民眾認為地下車位都可以免徵房屋稅,但是財稅局表示,只要是附著於土地的房屋及增加其使用價值的建物,均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地下車位也不例外。不過車位使用情形按自用、出租或營業收費,分別以不同稅率課徵或免徵房屋稅。

免徵3情形:無收費、無出租、無營業用

台南市財稅局說明,地下停車場供停放車輛,如果「無收費」、「無出租」,或是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無營業」者,免徵房屋稅;反之,如有收費、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地下停車位,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即非住營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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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局舉例說明,地下停車位若是個人自行停車、營利事業供所屬車輛或無償供員工停車使用,則免徵房屋稅;此外,屋主將主建物與車位併同出租給承租人自用,則地下停車位也免徵房屋稅。

不過,如果承租人單獨將車位另外轉租給其他人,則應課徵非住營用稅率;若是按車以計時或次等方式收費、出租或因營利事業本身業務需要所設置且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的地下停車位,也需按非住營用稅率課徵。

財稅局提醒,民眾購買地下車位時,應注意使用方式,把握免徵三原則「無收費、無出租、無營業用」,以保障自身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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