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危老都更盛行,不少地主選擇與建商合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取得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適用20%單一稅率,但是若因繼承而取得合建的房屋,出售後的房地交易所得不適用20%稅率。
繼承人未實際參與合建 不適用20%優惠稅率
國稅局說明,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合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明定,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適用20%的單一稅率。然而繼承人並非以自有土地實際參與合建,自然不是20%單一稅率適用的對象。
國稅局舉例,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甲君的父親,乙君於2021年8月1日購入土地後,與建設公司協議合建房屋,2022年9月1日房屋完工,並由乙君登記為所有權人,之後因乙君死亡,甲君於2022年12月15日繼承登記取得該房屋後,旋即於同年12月31日出售。
甲君認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規定,該房地是自土地取得的當天起算5年內完成合建,交易所得按20%稅率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辦理申報;不過國稅局經查認為甲君並非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不適用20%稅率,且甲君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按45%稅率計算應納稅並補稅。
國稅局表示,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所計算的房地交易所得,依房地持有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於繼承取得時,依同條第4項規定,可合併計算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國稅局再次強調,有關出售所持有因合建而取得的房地交易所得,僅限於納稅義務人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者,才可適用2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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