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的財產買賣,視為贈與,依法應課徵贈與稅,但如果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有支付價款的事實,且該已支付的價款並不是向出賣人借貸或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便不在贈與稅的課徵範圍內。
有無交易價金支付證明 稅金差很大
2016年1月1日以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新制房地,除依規定應於訂定契約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外,是否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高雄國稅局說明:
一、「有」支付價款的事實,且經國稅局核認屬「買賣」行為:不論有無交易所得,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出賣人(即贈與人)應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買受人(即受贈人)將來出售該房地,以實際支付價款核認其取得成本。
二、「未」支付價款,且經國稅局核認屬「贈與」行為:雖以「買賣」方式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但經國稅局認定為贈與房地,贈與人可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受贈人將來出售該房地,其取得成本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認定。
高雄國稅局舉例,李先生2019年以600萬元購入A房地,於2022年以700萬元出售給兒子,有相關交易價金支付流程證明,在申報贈與稅時,國稅局核認確實屬於買賣,李先生應該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他兒子之後出售該房地時,房地取得成本為700萬元。
若像是王先生於2016年以1,000萬元購入B房地,於2022年以相同金額出售給兒子,無價金支付流程證明,申報贈與稅時,王先生雖以「買賣」為由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經國稅局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為400萬元,王先生可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
王先生的兒子之後出售房地時,取得成本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400萬元)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認定,不可以用合約價1,000萬元申報成本。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以「買賣」方式移轉房地,涉及贈與稅與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短報、漏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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