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夫妻離婚時賣房,房地合一稅該由原房地所有權人申報,還是由雙方約定的其中一方負擔?中區國稅局日前解釋,就算離婚協議書已約定由某一方負擔房地合一稅,賣屋時仍應由房地所有權人,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都屬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納稅義務人應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隔天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2019年1月17日買了A房屋,在隔年2020年5月24日出售A房屋,因甲先生購買A房屋在2019年(即2016年1月新制上路之後取得),已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照理來說,甲先生應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2020年5月24日)的隔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但甲先生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中區國稅局查獲,核定甲先生要繳納房地合一稅額56萬元。
不過,甲先生向國稅局主張,2020年與前妻乙小姐離婚,並將A房屋售予乙小姐,兩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由乙小姐負擔A房屋的土地交易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雖然兩人協議由乙小姐負擔A房屋的交易所得稅,但兩人的協議屬於《民法》範疇,與稅法的規定無關;在稅法上,A房屋的納稅義務人仍為甲先生,因此,仍應該由甲先生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

【台灣最資深37年房產媒體,預售新成屋最齊全資料庫在這:《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